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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认证进项税发票作废会计分录

来源:太原仁和会计培训班    时间:2018/1/7 9:41:13

  已认证进项税发票作废会计分录?已认证的发票可以退回作废吗?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又作废了该如何处理?太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小编都整理好了,请大家看看哈~

  【已认证进项税发票作废会计分录?】

  1、发票已认证,必须走账

  借:存货或成本类科目

  应交税费--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

  贷:应付账款或货币类科目

  2、对方作废须转出时,原账冲回

  借:存货或成本类科目红字

  贷:应付账款或货币类科目红字

  应交税费--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转出)

  3、重新取得别的发票时按第1条执行。

  【已认证的发票可以退回作废吗?】

  《税务总局关于修订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6〕156号)第二十条规定,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,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:

  1.收到退回的发票联、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;

  2.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;

  3.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“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”、“专用发票代码、号码认证不符”。

  该规定所称抄税,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。因此,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,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作废。

  第二十五条款规定,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(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)。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,不得退还销售方。

  《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7号)条规定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(以下简称“专用发票”)后,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、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,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,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,按以下方法处理:

  (一)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,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(以下简称“新系统”)中填开并上传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》(以下简称《信息表》,详见附件),在填开《信息表》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,应暂依《信息表》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,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,与《信息表》一并作为记账凭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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